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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管理 全面贯彻!《曹妃甸加强教师规范化管理50条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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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曹妃甸区委教育工委、教育体育局联合印发了《曹妃甸区加强教师规范化管理50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50条规定》),对全区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提出一…

  8月8日,曹妃甸区委教育工委、教育体育局联合印发了《曹妃甸区加强教师规范化管理50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50条规定》),对全区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这个规定经过了半年调研,数月打磨,广泛征求意见,是对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文件。

《50条规定》坚持依法依规,每一条都有上级政策支撑。把《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曹妃甸区教育事业振兴五年行动计划》等上级重要文件作为重要依据,彰显文件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50条规定》力求精准精细,充分结合了曹妃甸实际。对规定内容尽可能细化,规定共分为11章,具体为总则、思想道德建设、岗位管理、调整与交流、学习进修培训、评价考核、出勤与病事假管理、婚丧产孕假期、奖励与惩戒、辞聘解聘、附则。11个章节涵盖若干条目共计50条,每个条目再对规定内容进行细化,从适用人群、强调事项、各个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实现管理要求全覆盖。
《50条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基层学校意见。制定过程中,区委教育工委、教育体育局以不同形式多次研磨、反复讨论、数次修改,先后召开顶层会议5次,中层科长主任会议4次,基层学校校长座谈会2次,征求基层老中青教师意见3次,并报请区政府领导审阅。
《50条规定》体现时代要求,对新入职教师提出更为具体的管理规定。在第二章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规定了新任教师就职宣誓制度,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任劳任怨,实干担当,不辱使命,教书育人,不辜负曹妃甸父老乡亲的重托,为学生成才、教育发展、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终生奋斗!”;在第三章教师岗位管理中,以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做出了每年进行业务考试的规定,在第四章教师调整与交流中做出了要严格考试考核的规定,特别是做出了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服务周期制度。服务期内的农村教师一般不得向城区交流调整。八场、九场、柳赞偏远地区服务期一般为3年;三场、四场服务期一般为5年;其它场镇服务期一般为4年(人事代理、三支一扶、劳务派遣教师在农村任教经历均计算在内)。场镇向城区流动需经过选拔考试。在第九章教师教师奖励与惩戒中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对教师的要求,旗帜鲜明,纪律严明。
《50条规定》重在执行,认真落实到位的制度才有生命力。教师是兴教之源,《规定》充分结合了曹妃甸教育工作实际,以《曹妃甸区教育事业振兴五年行动计划》为引领,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再好的制度必须强化执行,区委教育工委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提高站位,广泛宣传,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广大教师要及时收藏文件,模范遵守制度,勇于担当重任,勤于教书育人,以实际行动助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起来看全文——

曹妃甸区加强教师规范化管理50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依规管理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推动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进程,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曹妃甸区教育事业振兴五年行动计划》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曹妃甸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度实现全面覆盖。本规定涉及制度适用于曹妃甸教育系统全体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聘任教师,各级公立学校(含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成人学校、局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完善配套制度。本规定为各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各学校(幼儿园)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进一步完善细化,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没有冲突,并经过教代会通过,广大教职工应该共同遵守。

第二章   教师思想道德建设制度

  第四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教师思想道德涵盖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师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从教之本,摆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学校要将教师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强校之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教师坚持师德为本教师要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培根铸魂、立德树人”为基本价值观,自觉向优秀教师学习,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积极践行家庭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全面提升个人品德。

  第六条 师德建设要有规划。学校依校情实际提出本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从个人形象、文明礼仪、教学教研、专业成长、 团结合作等方面制定详细标准,制作管理手册,开展经常性的岗位规范教育,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教师要认真参加师德学习教育活动,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建立师德监督体系。学校要不断健全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师德问题报告、师德评议等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公开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三章  教师岗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合理配置各类师资。区教育体育局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在上级下达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控制内实行动态管理,宏观调控学段间、城乡间、校际间的师资配置,确保边远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基本师资需求,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九条 加强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各校在学年初如实上报教职工详细岗位安排。实现按编定岗,按岗聘用,杜绝因人设岗、超编用人,不断优化岗位管理,做到人尽其用。

  第十条 教师应该满工作量。学校根据校情不同,合理确定教师课时量(岗位工作量),不同学科间维持平衡,并制定细化标准,对课时量不达标的教师要适当安排其他兼职工作,使其达到或接近满工作量,对于不能达到满工作量的,各学校应以适当方式核减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合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人数和工作量,确因师资紧张等原因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需在学年初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校长教师队伍管理。选拔任用教育体育系统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正式在册教职工,股级学校担任学校中层领导两年以上。科级学校的股级干部,要求担任班主任或学科教研组组长两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一中、二中、三中、景山学校曹妃甸分校、职教中心、进校等科级学校副校长以上要求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年龄一般掌握在女同志年龄不超过50周岁,男同志不超53周岁,有突出特长的,经局党组会研究,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要经常深入课堂。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教育教学决策水平和实施水平,各学校校长、班子成员、教导主任原则上须兼课、听课、评课,每学期校长听课不少于30节,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教学主任、副主任、年级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0节。兼课课时量可以与听课节数抵顶。

第四章  教师调整与交流制度

  第十四条 一般只在暑假调动教师。教师在教育系统各学校间调整原则上每年暑期内进行。请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调原因,在每年3月份或组织招聘新教师前由学校、中心校逐级研究,并上报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第十五条 教师调动前考核考试。教师调整前,需原单位对其近3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要加试教育基础理论考试,考核、考试和试讲都合格后才具备调动的基本条件,并择优调动,考试、考核、试讲如果有一项不合格,不能调动。

  第十六条 规范教师调动手续。教师在本场镇内跨学段(初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之间)调整、以及在乡镇(区直学校)间调整均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心校未经允许不能调动教师。请调人员经区教育体育局研究同意后,被调整教师持调动介绍信按规定期限到调入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所延误时间视为旷工。调整教师须服从新学校岗位工作安排,否则退回原学校。

  第十七条 教师非急需不调动。教师调动一定是因工作急需,兼顾个人家庭生活原因。审批前要深入调研调出、调入学校编制和教师岗位实际,避免出现同一所学校教师大面积流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实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鼓励城区或先进学校领导干部、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自参加工作起十年内应具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年及以上的经历,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到缺编学校交流任教,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学区内定期流动,鼓励在同一学校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的教师交流任教,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借用教师。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外系统临时借用学校教师必须经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一线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到外系统,校际间也不得私自借调教师。

  第二十条 严控教师向非教学岗位流动。各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不向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各成人学校等单位逆向流动,确因干部调整、身患重症实在教不了书等特殊原因的,需经教育体育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并向全系统公示一周,没有不良反应的,才能调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服务周期制度。服务期内的农村教师一般不得向城区交流调整。八场、九场、柳赞偏远地区服务期一般为3年;三场、四场服务期一般为5年;其它场镇服务期一般为4年(人事代理、三支一扶、劳务派遣教师在农村任教经历均计算在内)。场镇向城区流动需经过选拔考试。

  第二十二条 新任教师实行就职宣誓制度。每年新招考的新任教师,必须实行集体宣誓制度,领誓人一般安排上一年度全区荣誉称号最高的中、老年教师。誓词如下:“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任劳任怨,实干担当,不辱使命,教书育人,不辜负曹妃甸父老乡亲的重托,为学生成才、教育发展、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终生奋斗!”

  第二十三条 教育体育局机关选人必须按照“非急需不调入、专业对口、选拔性考试”原则,从优秀教师或学校后备干部中选拔。选调局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要经过选拔性考试,择优使用,如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一般须有满3年学校副主任及以上的工作经历,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留任;调任局机关中层职务,一般情况下须有股级学校满3年学校副校长以上工作经历,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任命为机关科室负责人,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调任教育行政部门任中层职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异适合到学校任职的,可以选拔到基层学校担任适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违纪不能提升、不能正向调整或交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升,一般不调入城区,不调入条件更好的学校。

  1.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期未满者。

  2.因涉嫌违规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违规违纪做惩罚性调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逆向调配,即从城区调往场镇,从近距离调往远距离,从条件好的学校调到条件差的学校。

  1.本学年度因乱办班、乱补课、乱推销教辅资料已经查实受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出现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4.其他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处分的。

第五章   教师学习、进修与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争做学者型教师。广大教师要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观念,把加强学习作为从教的岗位需要,注重日常教育理论学习,积极参加读书活动,注重自身专业化成长,努力成为学者型教师。

  1.每学期根据教师需求,学校提供书籍,供教师阅读,每位教师每学期研读1-2本教育专著,有笔记,有心得。教师要手写读书笔记,在名师评选、高层次称号评审过程中教师需提交手写的读书笔记。

  2.学校负责人或骨干教师每学期向全体教师推荐一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文章,推荐文章力求符合课改理念,贴近教师教学实际需要。

  3.教师在读书学习的基础上,利用学到的先进教育理念来指导自己的教学,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即进行小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即问题解决”,课题研究的思路是:发现问题–自主探索–积累案例–提升理念–反哺教学。

  4.教师要注重写研究叙事,如教学日记、成长故事、案例分析等,重在研究过程,在体验研究经历中成就自我。

  第二十七条 支持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不断提升小学教师本科率、中学教师接受研究生教育率,进修方向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教师在职进修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后,须按要求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存档。不允许教师参加脱职学历进修,如本人有要求的,必须辞去教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根据上级安排和需要,区教育体育局、教研训中心、学校分层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将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组织教师业务考试。区教育体育局或学校定期组织专任教师业务考试工作,一般每学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教育法规、教学常识、课程标准、教材知识、教学科研方法等,考试成绩纳入教师评价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体系。

第六章   教师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以校为单位制定详细考核体系。在区教育体育局宏观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教学、教辅、管理、工勤人员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将平时、阶段及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推行师德、业务“双考核”。教师要依据学校制订的“教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每学期末组织的评价考核工作,每学年形成两个学期的考核结果。学校要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考核结果与职称直接挂钩。教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考核结果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晋升工资、岗位聘用、实施奖惩和绩效考核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聘期内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股级单位考核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科级单位由区委组织部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执行人事部门的规定。学校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居同类学校末位的,校长免职或调离领导岗位。因工作能力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考虑降职使用。

第七章   教师出勤与病事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教师出勤管理制度。学校出勤管理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应形成书面条款,并向全体教师提出统一要求。

  第三十五条 教师请假手续必须完备。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坚持提前请假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期销假。学校要将教师出勤情况做详实记录,留存请假条,至少保留三年备查。教师请假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视请假时间长短、请假原因等经逐级上报同意后视为准假。其中,病假两周内、事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病假两周以上两个月以内、事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中心校校长审批,病假两个月以上、事假两周以上由学校、 中心校上报区教育体育局,核减相应工资。上述计算病、事假持续时间包含双休日、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请假过多要扣绩效工资。教师因故迟到、早退、间出等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可按每四次折算为缺勤一天核算。教师出勤作为评价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等重要内容,缺勤要扣减评价考核分数、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第三十七条 教师病、事假的具体规定

  1.擅自离岗扣减工资。未请假不到岗工作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对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因客观原因逾假者,须尽快向学校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逾假时间区别情况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

  2.参加培训进修的提前请假。原则上,参加培训、进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3.教师较长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教师请病假超过三天的应有社区、乡镇卫生院(所)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一周的应有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4.教师长期病假手续更要完备。教师请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需填写《曹妃甸教职工长期病休审批表》,同时提交个人申请,区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休病假以来的请假条等资料,报学校、中心校、区教育体育局逐级审批。教师长期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在教师长期病休延续期间,学校每年度暑假期间核查一次教师休养状况,并上报教育体育局一份该教师近期的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5.教师工伤休息予以支持。教师工伤休养期限和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工伤休养期限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6.新教师病假将延长见习期。新聘用教师见习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教师不能小病大养。为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一经发现,学校要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核减或停发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8.严禁教师未经批准停薪留职、 留薪留职。对违规允许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师病、事假的待遇标准

  1.教师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减发请假天数的绩效工资额。

  2.教师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除执行本条 1 款规定外,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教师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执行本条 1 款规定外,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长期病休教师病愈恢复工作要完善批准手续。教师持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关于身体康复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上岗申请,其所在学校可安排一定岗位工作,确认可以坚持工作后,学校、中心校将教师病愈证明和书面报告报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办理上岗审批和工资恢复手续。上岗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进一步完善教师请销假手续。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事假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减发请假天数的绩效工资额;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除核减奖励绩效工资外,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6.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第八章   教师婚、丧、产、孕等假期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教师婚、丧、产、孕等假期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2.丧假。教师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准丧假三天。学校可视教师奔丧路程远近给一定的路程假。

  3.产假。(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师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除上述产假外,女教师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3)产假期满不能工作需继续休养者,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4.流产假。女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师,学校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师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其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6.孕检规定。女教师孕期可安排检查5次,每次1天,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

  7.探亲假。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与配偶、父母异地生活的教师可在寒暑假安排探亲,不占用工作时间。

  8.本条上述情形规定的正常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出勤对待。所述假期持续时间包含双休日、节假日。上述假期均为休假上限,确因工作需要,经征得教师本人同意,休假时间可以缩短。

第九章   教师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四十条 切实规范教师的表扬奖励。对被评为名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以及获得国家、省级单项业务竞赛奖的团体或个人,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学校财产和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建设教育强区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和表彰。评选先进程序要公开透明,及时公示,规范运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爱国守法、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旨在反对政府、学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罢工。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5.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7.组织观念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或贻误学校工作。

  8.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2.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3.课堂上吸烟、违规使用通讯工具或饮酒后授课。

  4.工作时间下棋玩牌、上网聊天、炒股或玩电脑游戏。

  5.在校园内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6.不注重教师形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明理诚信、道德高尚、廉洁从教,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2.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或是其它乱收费行为。

  3.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学生、家长财物,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贿赂。

  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6.违反师德规范,发生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甚至破坏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7.在学校招生、考试,以及教师评价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8.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教师有上述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处分类别。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行政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教育系统党员的处分由纪委按程序实施;教师处分的决定一般由区教育体育局做出,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章  教师激励、辞职和解聘制度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聘晋升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各学校在职称评比及专业技术级别晋升评聘过程中,评分细则、名额分配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同等条件的,坚持一线教师优先、班主任优先。凡多年不任课的教职工,不得再晋升职称档次,中断教学又要求晋升职称档次的,学校要根据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一线工作两年后再参与晋升。

  第四十七条 教师辞聘规定

  1.教师辞聘由本人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体育局审核,然后报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师辞聘原则上在每年暑假办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解聘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学校可以提出解聘意见: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和区教育体育局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

  解聘教师必须由学校、中心校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和事实依据,经所在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所在学校向被解聘人送达《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被解聘教师对解聘处理不服的,在接到《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的十五日内,可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体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教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自行废止。今后上级部门做出有关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来源: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

作者: 编辑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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